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改善民生的部署要求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烟政发〔2010〕60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低收入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精神,现就提高全市城乡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自2012年8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各县市区要于7月底前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调整当地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要提高到每年2300元以上,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要高于农村低保标准。
二、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补助水平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全面提高社会救助补助水平,让城乡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对在保城乡低保对象要从今年1月份按新标准给予补发低保金,并提高新增低保对象低保金补助水平,确保全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达到新保障标准60%以上。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要从调整之月起,足额落实到位,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
三、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覆盖率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收入核对机制,通过对房产、机动车、经营项目、存款和有价证券拥有情况及社保金、公积金、税金等缴纳情况的核查比对,提高对社会救助申请人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准确性、科学性。同时,要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覆盖率。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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