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枣政办发〔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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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枣庄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解决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等问题为重点,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建立城乡统筹、统一管理、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市、区(市)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二是积极稳妥、有序整合。妥善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顺序,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三是整体移交、注重衔接。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由卫生部门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确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四是强化监管、规范运行。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整合内容
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实现管理体制、政策制度、信息系统的统一。
(一)统一管理体制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市、区(市)卫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服务职责划转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市、区(市)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固定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随人员划入一并划转、移交,其中固定资产、资金和档案
(二)统一政策制度
研究制定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和项目、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管理“六统一”。目前重点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整合统一。
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整合过渡期制度,过渡期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新农合医疗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13年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结算。各区(市)原新农合政策未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超范围支出,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2014年12月31日前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区(市)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过渡期结束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撤销新农合基金专户,将基金转入城镇居民医保专户,更名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一档制缴费,具体筹资方式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从2015年1月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级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基金预算和决算由市政府批准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三)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各级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2014年6月底前完成对居民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建立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药品和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数据库,并实现信息系统与所有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做到参保人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秦元祥任组长,副市长赵联冠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整合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各区(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整合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等,各区<市>政府)
(二)机构编制及人员移交。按照机构、编制、人员随职能走的原则,以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市新农合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区(市)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14年3月15日前,卫生部门现有承担新农合职能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移交到位,并明确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牵头单位:市、区<市>编办;责任单位:市、区<市>人社局、卫生局)
(三)审计。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前的基金收支及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014年3月28日前出具审计报告。(牵头单位:市、区<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区<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四)资产、资金移交。2014年3月31日前,新农合涉及的资产、资金及财务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账簿和印鉴等移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单位:市、区<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区<市>人社局、卫生局、审计局)
(五)基金移交。2014年3月31日前,新农合涉及的基金管理、档案资料、基金报表、基金历年结余、基金财务软硬件等移交同级人社部门。(牵头单位:市、区<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区<市>人社局、卫生局、审计局)
(六)文档、信息数据移交。2014年3月31日前,新农合涉及的文档资料、原始信息资料等移交同级人社部门。市卫生局要协调新农合信息系统开发单位配合市人社局完成参加新农合人员的信息数据交接工作。(牵头单位:市、区<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区<市>卫生局)
(七)制度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在过渡期内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2014年8月底前,由市人社局牵头整合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2015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兑付待遇。(牵头单位:市、区<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区<市>卫生局、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整合工作。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在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本部门职责任务;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接事项。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社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职能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做好管理和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整合审计工作。各区(市)要将整合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主要工作进行安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做好评估。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检查督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消除化解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整合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枣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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