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4〕11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由50元调整为60元,财政列支渠道不变,其他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不变,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依法继承,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在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元(不含高青县),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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