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淄政办字〔2015〕137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7〕87号)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二、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通过签约医疗机构上转到协议医院,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二级、三级医院不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别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7〕8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2个百分点;参保人经协议医院诊治后,根据病情需要,转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2016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按每人168元筹集,以后年度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5万元至9万元部分自负比例为10%,退休人员减半。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不满45周岁的按2.2%划入,45周岁及以上的按2.8%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4.1%划入。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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