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稿)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文号:同政发[2013]24号
颁布日期:2013-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稿)的通知

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试行稿)

根据市委和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和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五)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本行业(领域)系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八)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九)当本行业(领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门

1.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2.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

(三)市总工会

1.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宜,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2.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宣传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3.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性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共青团市委

1.协助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

3.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能力。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

2.负责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建设资金,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查与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投入联动审查机制,对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4.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5.根据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政策,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关停工作。

6.负责全市应急物资相关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电力运行、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发展的规划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全市电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承担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职责。

4.负责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市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5.负责全市信息网络基础与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通信网、互联网、无线网行业属地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市中小企业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2.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3.配合市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教育局

1.依法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3.负责各类学校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负责各类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市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工程建设、活动场地以及化学品试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8.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市科学技术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全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十)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准购、运输环节实行许可安全监管。

5.负责对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和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

7.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加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8.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监察局

1.参加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3.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的人员进行查处。

4.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十二)市民政局

1.负责对全市性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界线勘定及争议调处。

3.配合对抗灾救灾工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六行。

2.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十四)市财政局

1.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4.安全生产行施强制措施中发生的没收、拍卖进行评估。

(十五)市人事局

1.按照规定做好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2.加强安全监管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3.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的招录、聘用工作。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依法监督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特殊岗位落实劳动保护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

2.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

2.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

3.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检测预防和治理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拟订全市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2.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运输、贮存、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4.负责全市“三废”排放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依法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安全生产规划、政策、规章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

3.在负责审批城市建设项目中,应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

4.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经济适用房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建设行业、建设市场和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业产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中央、省驻同建筑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或参与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政管理委员会

1.制定市政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规定、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2.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给排水、燃气(煤气、天燃气、石油液化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对建成的道路、路牌、路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和环卫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修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城市客运、出租车环卫车辆和车辆清洗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从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县、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及运行、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查处非营运非法载客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6.负责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水务局

1.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大坝、水库、河堤、湖泊、水渠、水域及期岸线、农村水塘和饮用水等水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农村饮水供水和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三)市农业委员会

1.依法负责全市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农业种养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全市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资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温室大棚、种养植等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沼气设施建设施工及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市林业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2.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等的安全监督管。

3.负责荒漠化防治、防沙治沙、沙化土地治理和湿地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管。

4.负责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管。

6.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市商务局

1.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商贸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

2.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散装水泥、预料商品混凝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成品油、药品、拍卖、典当、租赁、旧货和汽车等流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牵头组织对无证无照的非法加油站点(含流动加油车)的打非取缔工作。

(二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以及网络传媒等方面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对全市新闻和驻同新闻单位和记者进行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市文化娱乐、演出、艺术培训、美术经营、网吧、音像制品出租和零售等文化经营单位,各类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潢印刷企业、打字、复印、名片制作、电子出版物零售和出租等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医疗服务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7.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8.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和防疫处置工作。

9.负责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十八)市审计局

负责安全监管、安全培训、专项整治、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

(二十九)市煤炭工业局

1.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制定全市煤炭行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3.负责拟定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4.监督实施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5.负责全市煤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6.承担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7.承担监督实施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8.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9.对全市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参与、组织全市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10.指导全市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11.承担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12.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和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违法违规行为。

13.负责组织、指导产煤县(区)煤矿救护队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14.参与全市煤炭系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三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负责对市属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市属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十一)市体育局

1.负责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棋牌馆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热气球、民用航空器、放风筝、燃放孔明灯等活动中的安全管理。

6.负责制定本市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3.负责全市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行业归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由省安监局委托办理的全市部分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和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有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省安监局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协助省安监局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省调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事故。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9.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炭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省安监局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11.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工作。

12.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3.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三)市旅游局

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点)、旅游宾馆(饭店)、旅行社特种旅游项目以及旅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负责全市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粮食局

1.负责全市粮食系统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参与全市粮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业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制售使用假劣药品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行为。

3.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规范。

4.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5.依法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七)市城乡规划局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设工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区及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电力、燃气、供水、排水、供热、通信、湖泊水系、城市防洪、防灾等)及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管线的规划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匾、站牌、画廊、雕塑、灯饰、城市小品等设置的规划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市文物局

1.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2.负责古建筑建设、维修和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全市考古发掘工地文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古建筑建设、维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5.参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九)市法制办公室

1.负责协调、审查、修改、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负责审查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负责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十)市房产管理局

1.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公产房、私有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维修与经营及旧城(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四十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1.负责所属生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属企业出租场地、房屋、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地震局

1.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2.负责全市震情和灾情的监测、预报和警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

3.组织编制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十三)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机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2.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4.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5.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四十五)市交警支队

1.负责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组织指导和依法实施对全市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及报废,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考核、年度审验、发证管理和日常教育等工作。

4.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5.负责道路交通违章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认定工作。

6.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并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7.参与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指导较大以上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四十六)市公安危险物品管理处

1.负责全市危险物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对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储存、使用及运输;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4.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晚会燃放道路运输通行证及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负责查处禁售区域销售、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行为和无证运输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5.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宣传和集会游行示威等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七)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负责对建筑施工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

4.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指挥各类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6.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十八)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分局

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2.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

3.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十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十)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

1.负责全市境内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养护和下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所属路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4.参与辖区内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5.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十一)大同军分区

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的请求,负责协调驻同部队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工作。

(五十二)武警大同支队

协助地方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重要场所、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五十三)大同铁路护路办

1.负责本辖区铁路交通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落实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督促铁路各站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3.制定本辖区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负责本辖区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工作,参与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十四)大同供电公司

1.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对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做好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十五)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1.负责大同机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定期组织对机场、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机场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

4.承担辖区内重特大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5.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上报,组织或参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各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通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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