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普及推广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5]112号
颁布日期:2015-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同政办发[2015]112号

关于做好全市普及推广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6号)、《促进山西金融振兴2015行动计划》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5〕2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切实提高对农民和农业的保障水平,推进大同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署的《关于发展农村保险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要求,2014年,我市在部分县区开展了农村小额意外保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大同县为例,截止到2015年8月底,2014年参保的农民共发生死亡伤残赔案共计532起,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金额达到28.02万元。该项工作的全面展开不仅对伤残家属给予了适当的经济补偿,也为市、县区、乡、村各级政府亲民爱民、查民意解民忧,惠农强农富农工作做出很大的帮助和和突出的贡献。

2015年我市将全面普及推广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加强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工作的组织、宣传与指导,增强人民群众“谁投保、谁受益”的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加农村小额人身意外保险。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具有保费低廉(每人每年20元)、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在缓解广大农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返贫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益延伸和补充,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会议等多种途径,做好农村小额意外保险的集中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三、强化管理。承保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安排专人做好承保理赔优质服务。要充分利用已有的保险服务网络,方便广大农村群众就地投保、就地报案、就地理赔和业务咨询。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推广情况,帮助低收入群众做好参保投保工作,逐步扩大我市农村小额意外保险的受益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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