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5]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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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同政办发[2015]111号
关于印发《大同市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5﹞20号)精神,现将《大同市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大同市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大同市设施农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农业生产中提供的风险保障作用,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5﹞20号)有关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我市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方案。
一、基本原则
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市、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手段,协同农业、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蔬菜塑料大棚保险试点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加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气象、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保险产品及保费补贴范围
(一)保险补贴区域和保险对象
在我市蔬菜生产大县阳高和天镇开展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对农户自愿参保的符合温室建造技术要求,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的蔬菜大棚构建主体(钢架及水泥地基、薄膜)作为保险标的,提供财产保险风险保障。
(二)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冰雹、雪灾、冰凌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棚体的损毁及损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保险合同内容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
保险金额的确定按照大棚主体结构的重置成本为标准,主要包括钢架及水泥地基和薄膜,一亩标准蔬菜塑料大棚保额6000元/座,其中钢架及水泥地基保险金额为4000元/座,薄膜保险金额为2000元/座。结合农户缴费能力、政府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本着保成本、低保费的设计原则,设定综合财产保险保费为300元/座,其中,市级财政补贴100元/座,县级财政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当地政府实际补贴能力自行确定,其余部分由大棚种植户个人自己缴纳。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
(五)保险赔付
在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后,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相关专家,一同进行查勘、定损,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六)保险经办机构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阳高县、天镇县支公司为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扎实深入地推进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专业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投保情况,认真测算保费额,将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四、开办流程
(一)主体责任
蔬菜塑料大棚保险试点工作主要由试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协调,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保险事宜。
(二)部门责任
试点县财政、农业、气象、保险经办机构等共同组成保险试点办公室,负责蔬菜塑料大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农业、气象局会同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出险评估,配合查勘定损;县财政局负责具体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并及时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承保情况和赔付情况)。
(三)工作流程
1、在试点县内,由自愿参加蔬菜塑料大棚保险试点的农户提出申请,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规定办理承保手续。
2、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承保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农户投保名单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保险手续。
3、参保农户提出保险索赔时,由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会同农业专家、气象专家共同查勘、定损,将赔付款项直接拨付至参保农户。
(四)组织宣传
保险经办机构应充分尽到承保前的告知义务,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试点区域内的大棚种植户进行宣传、引导,通过问答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应及时深入田间地头,通过实地调研、摸底、答疑等形式,为投保种植户进行产品的介绍和政策的宣传。
(五)监督督导
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成试点工作督导组,负责推进相关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监督各项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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