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2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3〕36号
颁布日期:2013-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5日

晋城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圆满完成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同步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组织核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圆满完成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部、省验收。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不断增强;促进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水平能力显著提高;全面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二、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晋城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各县(市、区)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开展市级督查和验收工作,配合完成部、省督查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查处违法案件,配合完成部、省级、市级督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晋城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

组长:王树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俊杰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郭清洁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太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福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申买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海山市监察局副局长

乔珠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贺金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李明耀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建国市公路局副局长

席学武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

景波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和志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发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商国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毋建喜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原保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赵晓华(兼)。

市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开展市级督查和验收工作,配合完成部、省的督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晋城经济开发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纳入我市进行,并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检查对象和依据

(一)检查对象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以及在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工作依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通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本方案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要按照《规范》及本方案组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前期整改(5月15日-5月31日)

对在土地变更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5月20日-5月31日)

召开全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部署启动,召开会议、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下发实施方案。部署启动情况请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查整改(5月10日-7月20日)

各县(市、区)对2012年度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要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有关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为准),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四)市级督查(6月20日-7月10日)

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核查整改阶段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开展督查,督促整改查处。

(五)数据上报(7月21日-8月5日)

8月5日前,各县(市、区)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8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土地矿产卫片数据成果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予以设定。

(六)市级验收(8月5日-8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县(市、区)2012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整体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将采取书面数据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反馈验收意见。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级验收意见,组织对数据成果进行整改纠正。

各县(市、区)在市级验收前,要先行开展自验,并于8月5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送自验报告。市级验收完成后,各县(市、区)根据市级验收结果整改完善后,于8月1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

(七)省级验收(8月16日-9月5日)

省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各市、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整体工作进行验收。各县(市、区)要根据省级验收意见组织整改纠正,并重新上报数据。

(八)部级验收(9月15日-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

(九)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1.市级约谈(6月1日-8月15日)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级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违法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2.省级约谈(6月10日-9月10日)

省人民政府根据督查、验收情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问题严重、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3.部级约谈及责任追究(11月15日-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根据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责任追究工作。同时,国土资源部根据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工作。

六、政策界限

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在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即“6·30”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如“检查(监测)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即“取消非新增建设用地填报选项”)以及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和“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延续不变。

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七、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市、区)上报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验收报告、工作报告及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相关情况不得在工作报告中说明)

(二)填报要求

各县(市、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军用土地除外)。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各县(市、区)自验后上报的自验报告,应说明自验工作组织情况、数据审核和纠正情况,总结本县(市、区)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报部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最终数据正式上报后,不得再修改。(纸质文件报送一式5份,报告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领导小组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联系人:高博、元军鹏;联系电话:0356-202673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立即启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立即部署启动。政府主要领导既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重要主体,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国土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政府领导有力、目标任务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强化宣传发动,政策把握到位、工作重点突出、充实人员力量、保障装备经费、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改成效。

(二)提前介入,确保查处整改履职到位

各县(市、区)要按照《通知》和《规范》要求,认真开展核查整改工作,积极履行制止查处违法、服务用地报批的双重职责。查处整改工作要提前介入,不等不靠,立即启动。各县(市、区)一定立即行动起来,立足当前,充分履职。对各类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多点打击,该没收的要没收,该拆除的要拆除,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强制执行的要强制执行,该处分的要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既要严肃查处个案,也要开展警示约谈,并依据15号令实施责任追究。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若发现有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市人民政府将作为市级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的重点予以考虑,同时通过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存在问题的,各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加紧整改规范,确保履职到位。用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强化监督,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继续落实数据上报层层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审核人必须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数据上报须经当地卫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数据通过市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要抽调人员成立数据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下级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验收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要求,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对技术支持有困难的,请及时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未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统筹结合,健全卫片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在做好卫片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实现提升。同时,要统筹协调处理好巡查、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与卫片执法检查的关系,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察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扭转重卫片执法检查、轻日常执法监管的倾向。同时,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长效机制,保持全市土地、矿产秩序稳定,服务保障全市“转型、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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