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晋市政办〔2010〕131号
颁布日期:2010-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是市委、市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惠及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民生、保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将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让居民享受更多的实惠。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城镇居民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

三、我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

四、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二)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的原则。

五、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六、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费成年人每人每年60元;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收。由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负责统一征缴。

七、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期限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一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保险年度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对每位参保居民累计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为7万元。

八、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及操作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曲江新区管理机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