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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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已经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3日
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
为进一步推进晋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以及《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2017年)》。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晋中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底,各县(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市细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等“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根据审批权限,全市原则上不再上报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新增产能项目。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下达我市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市),暂停对该县(区、市)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全面清查电力、焦化、化工、水泥、玛钢、玻璃生产等重点企业在建、已建项目,公布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的违规企业名单,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压缩过剩产能。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三)着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调整产业布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到2017年底,市城区基本完成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大力推进“气化晋中”建设。加大天然气、煤层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制定煤层气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煤层气事业。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灌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到2017年底,全市煤层气、天然气总利用量力争达20亿立方米。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清洁能源发电在发电装机中的比重,到2016年底,完成山西国新能源寿阳12万千瓦、昔阳12万千瓦、祁县12万千瓦分布式能源新建(改造)项目,推动燃煤发电机组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到2017年底风电装机总规模达5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达到10万千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步伐。2017年底,完成全市600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家企业工业窑炉天然气替代工程。加大城市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推进绿色农房建设,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到2017年底电装机总量达到1000万千瓦,外输电比例达到50%。煤炭要大部分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集中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洗选设施,未配套洗选设施的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限制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民用散煤。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革。2017年底前,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2013-2017年全市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500万平方米,2017年底前,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
(六)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SCR等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的火电、钢铁、水泥、炼焦以及工业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化工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采暖期市城区重污染企业限产20%。
(七)全面整治燃煤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淘汰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240台。市城区和介休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县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到2017年底,所有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加大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力度,建设区域环保锅炉房,推进瑞光、国电二期工程建设。
(八)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3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各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全面禁止秸秆等农业废物焚烧。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开展煤焦生产单位、储煤、焦(沙、石开采存储)场所、房屋建设、拆迁工地及公路运输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加强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5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到2017年底,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50%以上。同时,积极推进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7年底,市建成区和介休市建成区主要街道机扫率达到60%以上。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启动市级林业碳汇造林。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到2015年底,全市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8%。2017年底达到4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晋中市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县(区、市)平均每年创建1-2个国家或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城区全面取缔露天烧烤摊点和使用散煤的餐饮摊点。严禁露天焚烧垃圾。
(九)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推广智能交通,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
提升燃油品质。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全市所有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黄标车和老旧车1.27万辆;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和老旧车2.95万辆。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2014年底,各县(区、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查,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到2014年底,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到80%以上,发标率达到90%以上。2017年底,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降低污染排放,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17年底,全市建设15座加气站,车用燃气达到6亿立方米。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市城区要逐步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提高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开展PM2.5成因分析。开展PM2.5源解析,根据不同污染源的贡献率,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针对性。2014年底前完成四个季度不同气象条件下的PM2.5源解析工作。
强化科技研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农药使用的创新,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降低碳的排放。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在2012年的基础上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底,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加快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到2017年底,全市打造出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环保企业和环保名牌产品。
(十一)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年底,完成市城区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市城区建设1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到2014年底,完成全市细颗粒物监测全覆盖,完成市城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报准确率,提前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到2015年底,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颗粒物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市级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2013年底前,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2014年底前,各县(区、市)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3年底前,建立健全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2014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县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保障措施
(十二)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责任
明确政府统领责任。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做到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大合力。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十三)严格监督考核
分解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将细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县(区、市)及市直有关部门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实施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省、市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十四)强化执法监管和社会监督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职能,全面实现网格化环境执法管理,积极推进智能化移动执法平台建设。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县(区、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市每月公布各县(区、市)空气质量排名。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十五)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积极推行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在国家确定成品油价格的基础上,完善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按照国家、省规定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按照国家、省规定将部分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各县(区、市)政府要对民生领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价格补贴机制,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县(区、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实施“以奖代补”或“以奖促治”,市级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
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及《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年)》、《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PM2.5污染及灰霾问题,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胡玉亭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刘志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畅志仁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盛章副市长
王建林副市长
陈定堂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吴裕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赵文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允强市环保局局长
黄海涛市发改委主任
张中强市经信委主任
鹿建平市教育局局长
李维生市科技局局长
安根田市公安局局长
郝先伟市监察局局长
武志远市财政局局长
郑琪文市人社局局长
赵春雷市国土局局长
张耀明市住建局局长
苏耀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宏锐市水利局局长
米立志市农委主任
韩文茂市林业局局长
张柱小市商务局局长
巩海湛市文广新局局长
张元存市卫生局局长
牛革平市统计局局长
韩海云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中市煤炭局局长
薛保岚市食药局局长
黄耀轩市物价局局长
武亮市规划局局长
张晓平市园林局局长
王金虎市环卫局局长
常捍红市质监局局长
陈水泉市编办主任
李爱平市应急办副主任
张如洪市工商局局长
李树茂市国税局局长
李平市地税局局长
朱俊峰市气象局局长
孙晋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进晋中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刘贵斌人民银行晋中分行行长
温建平晋中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允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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