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6〕2号
颁布日期:2016-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办发〔2016〕2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晋中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供给、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力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0%,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全市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高,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运行机制更完善、产品形态更丰富,经营管理更规范、服务领域更广泛的现代服务业。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丰富健康保障。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和保障水平作为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建设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通过财税、产业等政策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不断增加健康保障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专业服务。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运用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条,推进健康保险同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

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市市场特点设计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全面推广新农合补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补充保险,积极开展针对“五保户、低保户”、“计生家庭”、“失独家庭”等特定群体和特定领域人员的意外健康保险服务。积极推动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等的健康保险业务,满足社会对中医药服务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积极推动药品不良反应保险试点。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大力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长期商业护理保险。积极开展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业务,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制订老年人意外保障发展规划,力争2020年实现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障全覆盖。促进女性“两癌”等特定女性疾病防治,探索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实现疾病筛查、大病救助、生活保障有机结合。鼓励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和心智障碍者家庭财产信托等商业保险。

(二)提高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

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鼓励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稳步提高参保率,力争在2016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医疗责任险普及率要达到100%。在有条件的县(区、市)、开发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各级医院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进医疗意外保险,鼓励患方积极参加手术意外保险、麻醉意外保险,输血意外保险等医疗意外保险,稳步提高参保率。探索运用市场手段建立化解医患矛盾的长效机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三)完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运行机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全市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健全大病保险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办法,增强抗风险能力。规范招投标流程和保险合同,完善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和经营盈余分配机制,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显著提升大病保险的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力争到2016年底,在试点地区实现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实行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健全独立核算、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办法,推动大病保险规范运行。

(四)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工作。

(五)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

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研究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别报销比例,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改革。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的协调联动,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独立的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加强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行业服务评价体系建设,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机构诚信记录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诚信记录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晋中办事处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健康保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专业能力。根据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要求,按照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标准化水平。鼓励保险机构会同医疗、体检机构按照投保人年龄、性别、投保险种、保障范围特点等制定商业健康保险体检标准。商业保险机构要做好就诊信息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等工作,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简化理赔手续,确保参保群众及时、方便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机构和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异地转诊、就医结算等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服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远程医疗和健康服务平台优势,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不断创新和丰富健康服务方式。

(三)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

提升基本医保信息系统以及医疗机构、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功能完整、安全高效、相对独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健康保险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健康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和业务智能处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

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销售、承保、理赔和服务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理赔服务等制度。加大对泄露参保人员隐私、基金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经办资格,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筹谋划,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的统筹协调下,加强沟通和配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协调解决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订配套措施。

(二)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在我市投资兴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市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健康服务业务发展规划,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用地保障。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大力普及商业健康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险意识。以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共同营造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良好氛围。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市)、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分工,扎实推进,确保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取得实效。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http://www.sxjz.gov.cn/sites/main/xxgk_detail.jsp?TID=2016011110085491682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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