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临汾市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完善制度,明确措施,落实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晋防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建立底数清楚、职责明确、措施得力、管理规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管理台账和信息库。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编制调查报告,按照规定统计上报和纳入省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库。自然灭失和工程治理消除威胁的隐患点,要按照相关要求核减出库。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入、出信息库技术条件和时限。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治理责任人和期限等公示制度。

二、排查范围

有人类活动的地区都是本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范围。重点排查居民集中聚居区、城镇(村镇)规划建设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铁路、公路等道路沿线、河流湖泊两侧、景观区、重要自然保护区、学校周边、病险水库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段。

三、排查方式和上报要求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各县(市、区)应在4月28日前完成隐患排查工作,上报地质灾害隐患明细表(见附件1)。按照核查要求(见附件2)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核查,新增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在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申请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核查;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初步核查的基础上,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核查,5月15日前完成核查入库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2013年4月18日至5月10日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汇总上报时段。

(二)2013年5月11日至5月30日是整改、核查、入库、总结时段。

5月20日前上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总结。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将组织市级交叉检查和省级核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和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并监督各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关领域的排查工作,对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国土资源、经信、住建、水利、环保、交通、公路、煤炭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要建立健全排查、月报、速报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地质灾害的公告公示、地质灾害点台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

地质灾害排查工作要与地质灾害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体系,向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宣传讲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同时要结合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完善灾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灾害点监测责任与措施,严防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灾害。

(四)督促治理,实施处罚。

对排查已发现隐患的区域范围,要严格监控,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对于工程建设和矿山企业采矿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尤其是高危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求责任人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进行工程治理。牢固树立和强化“谁破坏、谁投入、谁治理、谁引发、谁担责”的思想意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矿山企业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实施治理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严格督查,确保实效。

进一步落实各责任单位的监管责任,积极推动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取得实效。对地质灾害排查不力的,特别是由于漏查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查处,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XX县地质灾害隐患点汇总表

2.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基本要求

附件2

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基本要求

一、核查范围及组织

核查工作要紧密结合防灾需要,突出“以人为本”。本次核查范围为各县(市、区)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新近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市、区)应聘请有关资质单位或专家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并完善群测群防信息。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中“野外调查要点”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现状,包括形成条件、发育特征、已造成的损失、复活的危险性、危害性以及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居民点及重要设施的威胁等进行核查,完善或重新填写“野外调查表”、“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威胁人员信息表(避灾卡户主表)”。

工作方法:打印原隐患点调查表(每点两页)及对应灾害点照片。野外对照核实并重新拍照。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求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并更新“群测群防网络”相关责任人信息,对有明确威胁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求重新填写、发放“一表、两卡”。

地质灾害隐患点灭失的确认:地质灾害隐患点灭失的条件是其不具危险性,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原隐患点已稳定不具危险性;②隐患点已治理不具危险性;③威胁对象缺失。地质灾害隐患点灭失的由专业技术人员及地环管理人员共同确认,并记载灭失原因。

三、资料整理及上报

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提交:①单机版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②避灾卡户主表;③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总结报告;④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表(野外调查表、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威胁人员信息表<避灾卡户主表>);⑤地质灾害隐患点照片。

其中:单机版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避灾卡户主表、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点照片等以刻录CD形式上报,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查工作总结报告及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表(野外调查表、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威胁人员信息表<避灾卡户主表>)以纸介质形式上报。

单机版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及避灾卡户主表:野外核查结束后(已按统一要求填写野外调查表等),对核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修改录入到单机版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其中新增的威胁人员信息填写在避灾卡户主表中。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统一编号沿用2008—2009年地质灾害核查工作中确定的规则和序号进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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