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政办发〔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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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由市安监局拟定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3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公共应急机制,完善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建设,现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功能,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事故应对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促进保险资金合理配置,为“平安临汾,和谐临汾”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引导责任事故易发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遵循市场运作规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引导保险公司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责任保险,引导企事业单位自愿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构建市场化风险防范体系,优化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互动机制,创新保险资金运用联动机制。
3、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统筹安排、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参保企业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矿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含在建项目的企业),率先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取得一定经验后,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高空作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企业逐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范围。安全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依法应承担的对企业从业人员死亡和伤残的经济赔偿、对社会公众死亡和伤残的经济赔偿及合理的事故抢险救援费用。
3、保额标准和保险费率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保监会备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建立行业差别费率和与安全生产状况紧密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对危险程度低、安全管理状况好、安全标准化评级高,以及上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科技进步和创新等奖项的企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优惠费率。对企业危险程度高、安全管理状况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适当上调费率。
4、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按照有关伤亡事故赔付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不足部分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款中补足,与事故善后处理仍有差距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差额部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直接赔偿,与事故善后处理仍有差距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差额部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保险属部分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选投附加险。
四、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总体要求是:
1、宣传鼓励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将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年检、目标责任考核制定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
2、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沟通、协调保险机构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模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3、坚持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在充分测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事故损失、风险抵押金等各项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减轻企业经济负担,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带来的实惠。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相结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这项制度。原则上企业可以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二者中自愿选择。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可以将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顺利进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强研究指导、沟通协调、宣传培训等工作。要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加强责任制落实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确保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顺利实施。
2、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和试点政策,引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降低企业风险,维护职工利益,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奠定坚实思想基础。
3、建立安保互动机制。要建立完善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与企业需求。保险机构要根据企业需要不断开发、完善适合不同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逐步形成服务于安全生产的专业化产品体系。
4、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合理提取、使用和管理事故预防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对企业进行经常性的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排除一些安全隐患,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利用保险机构风险预警、信息披露、防灾防损和查勘理赔等优势,充分发挥保险在事故预防、风险防范、稳定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
5、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高危企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须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要检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情况,对违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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