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吕政办发〔2013〕138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统筹管理、统一政策、方便就医,业务分级经办的原则,按照“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的基本模式开展工作,全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金征缴管理。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吕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足额征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他补充医疗基金。由于未完成基金征缴任务而形成的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足额列入2014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凡未按规定足额列入预算并上缴基金的县(市、区),市财政将通过年终清算事项予以扣缴。

(二)提高医保待遇水平。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保职工统一按(吕政办发〔2011〕1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全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未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联网结算的县(市、区),要制定计划,务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医保相关制度。

为了确保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大病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补充部分,应同时予以启动,为此要求如下:

1、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县(市、区),非参公事业单位及企业的职工按照单位每人每月缴纳3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2元的标准启动。已启动的县(市、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从2014年起,市级将统一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该项业务。

2、各县(市、区)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畴,由各县(市、区)按照工资总额的3%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待遇支付按照《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吕政办发〔2008〕14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各县(市、区)改制企业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可参照市级改制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参保办法,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负责筹集。

4、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参保严格按照《吕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中“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认真清算上解基金。

1、基金归并。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医疗经办机构必须将收入户、支出户基金及利息全部转入县财政专户,收支户全部清零。

2、账户冻结。

从2014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一律冻结,不得再支付任何费用。

3、分列账目。

各县(市、区)财政和经办机构务于2014年1月6日前将财政专户和收支户利息结清,同时要将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基金及大病补充医疗基金分列记账。

4、基金清欠。

各县(市、区)要对历年欠缴基金进行认真清算,特别是市级统筹文件下发后形成的欠费,必须全额清缴。

5、严格基金用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前,各县(市、区)除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医保待遇外,不得擅自动用基金,更不能平衡预算。否则,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过渡性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吕梁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郝月生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李真市纪检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吴建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任光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闫建科市财政局局长

卫成印市审计局局长

成员:秦生茂市人社局副局长

耿万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拖维市医保中心主任

王中生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

梁利民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

郭大全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王拖维(兼)

办公室副主任:王中生(兼)

张彦军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

(二)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将从纪检监察、人社、财政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市基金清算小组于2014年1月初分赴各县(市、区)实地清算医疗保险基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审计部门要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专项审计。市政府和市纪检部门将进行专项督查,对配合不力、贻误工作的县(市、区)相关人员予以行政问责。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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