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朔政办发〔2009〕9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引导广大城镇居民积极主动参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参照我省相关试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启动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市政府同意对原试行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长期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人员的非从业随住家属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可凭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缴费次日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时间
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均按学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8月—12月。其他居民按照试行办法规定时间执行,即每年10月—12月。
三、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
全市从2009年9月起设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人数人均35元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不再单独筹资。具体支付政策如下: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学生、儿童报销总额不超20元,成年低保人群不超40元,普通成年人不超120元,其他特殊不交费人群不予报销。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各县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报销额度。因刷卡管理暂未启用,2009年度普通门诊报销定额当年不留结余,从2010年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普通门诊费用支出,要单独列账,统一管理,支付方式采用建立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发放就医一证通,实现优质快捷的服务管理。
四、调整待遇支付水平
2009年9月1日起,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调整至3.5万元。起付标准按转外就医或三级、二级、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划分,分别下调为200元、100元、50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三类医疗机构划分,分别以55%、60%、65%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外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下调5%。参保居民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待遇支付按上述标准执行。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超过3年和6年的,基金最高支付封顶线分别提高至4万元和4.5万元。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5%和10%。
五、困难居民参保补助资金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精神,各级财政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资金,可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账。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