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朔政办发〔2009〕58号
颁布日期:2009-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朔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朔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朔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治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朔州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59号),全面落实省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的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朔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结合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组织验收合格,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完善隐患排查制度,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安委会成立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各行业和各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组长:高厚副市长

副组长:辛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黄显华市长助理

白明市安监局局长

项平市监察局局长

沈少波朔州煤监局局长

左中伟市煤炭局局长

安根田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丁祥市司法局局长

张平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冉进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兰成国市建设局局长

胡彪市水务局局长

石爱市交通局局长

寇玉宝市经委(国资委)主任

贾权市工商局局长

李权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李志斌市旅游局局长

李锦平市质监局局长

王艳辉朔州车务段段长

王晋市公安交警支队队长

王建平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孔庆虎市农机局局长

燕争上朔州供电分公司经理

武荣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罗瑞平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计珍山阴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史永恒怀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温素琴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谭德宝右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蔚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总体安排和监督指导。跟踪了解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协调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执法行动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白明(兼)

副主任:宋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骞市安监局副局长

白岗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李启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张锁会市安委办主任

全市各行业(领域)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朔政发〔2009〕3号)和市政府朔政发〔2009〕6号文件有关联合执法制度的规定,与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结合起来,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三、主要任务

结合为期一年的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对专项整治以来已公告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六)不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要与为期一年的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20日前)。

1.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紧密结合专项整治第三阶段工作,认真研究完善制定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5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要搞好宣传发动,在前一阶段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在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第二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登记整治的基础上,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至10月)。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专项整治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整治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整治工作,从5月到10月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从严从快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2.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家会诊、明查暗访、随机督查等多种形式多管齐下,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要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有关规定和本行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在开展各行业的常规安全生产执法的基础上,集中开展有关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市安全生产执法领导组从5月份开始,每月要组织安排一至二个重点行业进行一次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具体执法专项检查时间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协调安排。

各重点行业的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由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将联合执法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对每个时段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形式采用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等形式,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到位,发现有关行业联合执法,执法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查处不到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级、各部门要在开展执法行动的基础上,定期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4.各级、各部门在本时段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制定下一阶段工作方案和措施。工作总结和对策措施要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1至12月)。

1.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级联动检查整治和执法行动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检查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的工作特点,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要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整个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以正式文件于12月1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延续和深化,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要建立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安监、国土、煤炭、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并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牵头单位,认真贯彻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执法行动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每周五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层层落实县、乡政府的责任,逐级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督促相关部门从实际出发,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认真,不按时上报情况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在媒体公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省政府八项制度,各牵头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由相关县区政府实施关闭取缔;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公布,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加大事前、事后责任追究力度。按照省政府八项制度的规定,对在执法行动中工作不认真,非法生产经营未关闭取缔,证照不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停产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实行问责;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结合起来,追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腐败行为。

无论事前问责还是事后查处都要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现场会议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工作机制,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积极受理各类举报,并认真查处,动真的碰硬的。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五)坚持统筹兼顾。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紧密结合全省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六)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综合协调机构和责任人,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搞好统计调度,及时掌握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搞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结合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要每月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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