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9〕7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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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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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9〕74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
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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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校大学生
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48号)和《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行办法》(安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
办法。
一、基本原则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助,
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属地统筹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医疗保障资
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
保障水平,注意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衔接和服务工作,方便大
学生就近就医。
二、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
独立院校、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
科学生和研究生)。
三、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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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由参保人负
担,并按学年缴纳,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
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级财
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享受城乡低保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
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个人每年缴纳
10元。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
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享受城乡低保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的残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
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个人每年缴纳
10元。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
贫困大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资助。
医保体系外,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费用,继续按原渠道筹集。
四、参保方式及时间
大学生参保以高校为单位,在所属县(区)统一为本校学生
办理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申报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参保时
间集中在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0日,待遇享受时间从9月1
日起至下一年度8月31日止。各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费收
缴、政策解释、参保登记和参保资料保管、协助经办机构进行参
保信息确认等工作,并及时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移交医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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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不得截留、挪用。学生每年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
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自办理停保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
理规定办理因病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
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保待遇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
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基金起付标准、支付
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转院、结算执
行我市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大学生假期、实习、休
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
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定点医疗
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
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大学生退学的,可继续
享受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国家资助大学生日常医疗的经费主
要用于对大学生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
具体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
照自愿原则,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六、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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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办管理。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
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各高校应尽快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工作人
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
工作,并加强对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三)服务管理。本着方便大学生就近就医的原则,各县(区)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
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应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
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
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七、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高校的密切联系,
在每年的集中缴费期,主动上门服务,方便大学生参保缴费。各
高校应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工作,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
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
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
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教
育部门要协助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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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在校贫困大学生的社会医疗救助工作;
各高校负责组织本校大学生按时参保登记、代收个人医疗保险费
及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并将每年毕业生停保
及新生参保基础数据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共同做好大学生的
医疗保障工作。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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