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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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己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2004年以来,全市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宝鸡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参加失业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多数事业单位参保未缴费,中、省驻宝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参保,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健全失业保障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要求,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宝政办发〔2004〕12号文件的规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二、基金征缴
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省驻宝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市属以下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后,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的标准,由单位向市、县地方税务机构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的标准,由市、县财政代扣代缴。
三、待遇享受
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事业单位应积极主动参加失业保险,对拒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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