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费用补助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费用补助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费用补助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

费用补助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门诊费用补助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享受范围及原则:凡参加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年以上的居民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二、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居民个人门诊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4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每人每年20元标准提取,城镇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费用。

三、使用范围:个人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四、管理办法: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个人门诊医疗费实行IC卡管理。参保居民缴费后,即进行个人门诊费补助划拨。当年结存余额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五、大学生个人门诊费用不实行个人IC卡划拨办法,以学校为统筹单位集中使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各高校医疗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统筹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有结余,可用于建立困难学生门诊互助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参保大学生因病门诊治疗一般应在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如受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可由学校医疗机构指定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细则由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其门诊费用的结算。其管理细则应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七、IC卡费用的负担办法:城镇居民个人门诊费用补助统一实行IC卡管理,并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通用,以方便参保居民就医、购药和结算。其IC卡制作的成本费用仍按《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五项配套规定》(汉政发〔2008〕31号),主要由县区财政负担,不再向参保居民另行收取。

八、调整参保缴费时间。由于建立城镇居民个人门诊费用补助,涉及个人账户补助资金的划拨。因此将原年度参保缴费时间1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规定缴费时间。

九、本办法从2011年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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