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09〕74号
颁布日期:2009-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汉中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我市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汉中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5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筹资,以及企业破产财产,到2009年年底前,将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以及市、县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将封闭运行单位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到2011年年底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基本原则:市县级政府负责,中省财政补助,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资金部分预拨,事后考核结算。

二、解决办法

(一)全面解决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一是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每人1.26万元的标准;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划拨基数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是对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的国有困难企业,至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每人1.26万元的标准;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划拨基数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省、市、县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每人1.26万元的标准,除中省补助5670元外,其余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负担,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划拨基数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困难企业筹资比例,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后纳入当地医疗保险。

(四)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在陕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市、县属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每人1008元的标准给予的奖励资金,根据省上确定的各县区补助人数下拨各县区,用于统筹解决市、县属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其职工等医疗保障问题。

三、补助资金结算

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于10月31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监察局,经审核后,市财政先按80%预拨补助资金,2010年再根据各县区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以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监察局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县区审核汇总的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按财政部驻陕西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与各市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解决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以及省、市、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资金情况同步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省、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省财政在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各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按进度划拨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

五、工作措施

(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待遇支付、服务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二)按照当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缴费基数,多渠道筹资,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不能一次性筹集到位的,可先行一次性拨付两年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诺分年度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确保将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照中央的要求,到2011年年底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到位率要达到30%。

今后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三)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制定并下发全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市政府四部门与各县区政府签定工作目标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将中央补助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给付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将中央在陕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省、市、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阶段:到2010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建立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报告、通报制度。各县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自2009年10月开始,每月10日前上报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表式附后)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及时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中央在汉及中央下放、省属和省属下划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要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配套资金的落实。基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帐、封闭运行。

(三)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七、监督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将对各县区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各县区要坚决制止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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