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商政办发〔2011〕39号
颁布日期:2011-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1〕39号

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

为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及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201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市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由目前执行的按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28%提高到30%,其中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22%;养老保险金发放额大于征缴额的单位,按离退休费发放额95%的比例收缴。

二、除本次调整缴费比例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商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商政办发〔2004〕38号)实施。

三、各相关部门及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的同时,迅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加大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能力,努力从根本上破解发展难题、稳步推进工作。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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