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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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省级驻商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全市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民防灾抗灾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2010]1号)以及《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保险业的若干意见》(商政办发[2009]136号)文件精神,在部分县、乡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是提高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迫切需要。我市属典型的集中连片的土石山区,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多变,水灾、火灾、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农户房屋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仅今年就先后多次发生大面积洪水、泥石流灾害,特别是“7.16”、“7.23”特大暴雨洪灾给灾区部分农户的房屋造成毁灭性损失。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有利于完善农村风险防范与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提升农民群众的灾后重建能力。
(二)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是构建和谐商洛、惠及民生的内在要求。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少农民的因灾损失,有利于减轻政府的救助负担,有利于调动广大灾民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的信心,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项惠农助农的民心工程。
(三)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市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农村保障水平还不高,农民致富速度缓慢,甚至还有一定数量农户因灾,仍在居无定所的返贫线上挣扎,直接制约着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有利于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统筹城乡均衡发展的力度,加快全市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
二、明确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以提高农村抵御灾害风险和抗灾防灾能力为目的,以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制度,为我市“三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坚持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农户全面实施;坚持适时出台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减轻农户保费负担;坚持农户自愿、应保尽保,体现保费低水平、保额适度最大化;坚持运用金融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坚持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三)目标任务:从2010年10月开始,在全市各县区、各乡镇,全面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覆盖我市90%以上农户。
三、准确把握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主要内容
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由实力雄厚、网络健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承保,采取农户自愿投保、县区或乡镇统保两种形式,保费由市县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
1、参保范围:凡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自有的、常年有人居住的房屋,均可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
2、保险金额:每户年保额5000元。
3、保费标准:每户年交保费20元,其中农户负担10元,政府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3元,县区财政补贴7元)。
4、出险理赔:农户房屋出险后,由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及时理赔;遭遇大灾将采取集中查勘、集中理赔,并邀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派出监督员,共同参与查勘理赔,实现方便、快捷、透明、高效的理赔服务。
5、管理办法:市人保财险公司、财政局依据本通知和业务需要,制定出台《商洛市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实施办法》和《商洛市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参加农村房屋保险的运作模式、承保主体、适用条款、责任范围、投保方式、赔偿标准等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财务结算主体,规范资金结算程序。
四、全面落实政策性农房保险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金融办、财政局、民政局、保险协会和市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人参与的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保险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监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要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和保险协会负责全程管理和监督全市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的实施情况,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政府提出决策性工作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保费分担管理办法,负责地方财政负担保费的下达、拨付、结算等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辖区农村房屋的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做好投保和理赔配合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制订展业、承保、理赔服务等办法,规范、快捷、科学地进行查勘理赔,推动全市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在减轻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自救能力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开展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的有关政策和保险内容宣讲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项惠民工程的充分认识,引导农户踊跃参保。
四要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行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作为一项民心工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抓好落实。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保险公司、民政部门要把提供优质服务放在首位,落实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网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在理赔中严格执行有关保险条款规定,确保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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