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 文号:铜政发〔201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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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施意见
铜政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工作进度,充分实现全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先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无到有的问题,逐步解决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问题。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级经办、分级负担。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工作,到年底前基本实现参保全覆盖。按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政策要求,统一缴费标准、统一领取待遇标准。
三、参保范围和制度衔接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取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放与子女缴费“捆绑”模式。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按照陕人社发〔2010〕188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及其它优抚政策按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执行,中、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筹集和待遇发放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陕政发〔2011〕28号文件精神,将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除省级财政承担50%外,市、区县各承担2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统一调整为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基础养老金。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除中央财政补贴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外,剩余45元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中、省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经办管理服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基层经办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保障办公场所,全力建设“服务型、规范型、务实型、高效型”的经办服务窗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六、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真正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铜政发〔2009〕57号和铜政发〔2010〕55号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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