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11〕54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对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建成区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建设单位应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因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政府要求邻街建筑施工工期很短的。
二、严格规范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确属依法依规需要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提交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筑规模、位置、用途、市人防办审核的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总额、减免的法律法规依据、减免额度。
(二)初核。由市人防办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申请报告初核,依法提出减免额度初核意见。
(三)会议研究。市政府成立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领导小组定期对市人防办提出的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初步意见进行专题研究,确定减免额度和缴费时限。
(四)审核。由市人防办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逐项目填写《铜川市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报省人防办审核。
(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额度经省人防办审核批准后,由市人防办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按期缴纳。
三、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
建设项目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人民防空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收促建”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加强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
(一)切实把好审批关。市人防办要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把好“结建”审批关。未办理人防“结建”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发放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二)加大征费力度。市人防办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逐项目将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入库。要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依法追缴。
(三)加强征费监督和检查。要实行政务公开,公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阳光化操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监察、财政、发展改革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规定征收和使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积极参与大型社会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增强建设单位履行人防法律法规的主动性。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