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3年西安市设施蔬菜大棚、核桃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3年西安市设施蔬菜大棚、核桃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制定的《2013年西安市设施蔬菜大棚、核桃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2013年西安市设施蔬菜大棚、核桃

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精神,支持西安市地方特色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农村保险服务水平,搭建各方合作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建设的平台,加快农民增收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为目标,以农户自愿为前提,积极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工作部署,逐步建立规范有序、服务到位的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试点区域、扶持政策和承保机构

(一)试点区域。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在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县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临潼区试点钢架大棚5000亩;阎良区试点钢架大棚5000亩;高陵县试点日光温室大棚5000亩。

核桃保险在蓝田县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面积2万亩。

(二)扶持政策。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10%,财政补贴90%(其中市财政占61.2%,区县财政占28.8%)。

核桃保险试点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其中市财政占60%,区县财政占20%)。

(三)承保机构。

中国人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负责承保工作。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对象。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标准蔬菜(瓜果)日光温室大棚或连体大棚、固定式钢材或水泥骨架大棚。

核桃保险:凡生育正常、管理规范,良种品种树龄为4年以上,单株挂果270个以上的成龄挂果核桃树所挂果品,或普通品种树龄为10年以上,单株挂果270个以上的成龄挂果核桃树所挂果品;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间种或套种的核桃;处于政府行蓄洪区内或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区域的核桃不列入承保范围内。

(二)保险责任。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爆炸、暴风、暴雨、连阴雨、龙卷风、冰雹、雪灾、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设施蔬菜大棚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核桃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霜冻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核桃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病虫害、人为破坏、砍伐、盗窃造成的损失;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核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三)保险期限。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

1.保险金额。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日光温室每亩保险金额10000元(其中棚体8400元,棚膜1600元),附加棚内农作物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5000元(其中棚体3400元,棚膜1600元)。

核桃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

2.保险费率。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日光温室保费为500元/亩(其中棚体保费为380元/亩,棚内作物为120元/亩)。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保费为250元/亩,保险期限为半年的,费率按60%计算,保费为150元/亩。对于建造面积与标准日光温室及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参考数据不一致的,根据实际面积按比例确定保险金额及保费。

核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

3.保费补贴。

设施蔬菜大棚保险:日光温室保费市财政补贴61.2%,即306元/亩;区县财政补贴28.8%,即144元/亩;农户缴纳10%,即50元/亩。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保费市财政补贴61.2%,即153元/亩(保险期限半年的为91.8元/亩);区县财政补贴28.8%,即72元/亩(保险期限半年的为43.2元/亩);农户缴纳10%,即25元/亩(保险期限半年的为15元/亩)。

核桃保险保费市财政补贴60%,即48元/亩;区县财政补贴20%,即16元/亩;农户缴纳20%,即16元/亩。

(五)免赔率。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六)赔偿标准。

设施蔬菜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保险大棚水泥或钢骨架损失程度达到80%以上)时,按照大棚棚体保险金额、大棚薄膜相应赔偿限额扣除依据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进行赔偿。

2.大棚棚体、薄膜发生部分损失时:

赔偿金额=大棚棚体每亩保险金额×受灾面积×损失率×(1-绝对免赔率)

3.大棚薄膜按照使用时限确定赔偿额。自保险期间当年大棚生产开始覆膜之日起,按照大棚薄膜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依次递减。

大棚薄膜每亩赔偿限额

月份

9-12月

1-2月

3-4月

5-6月

7-8月

每亩

赔偿

限额

每亩保险金额

×100%

每亩保险金额

×90%

每亩保险金额

×70%

每亩保险金额

×30%

0

核桃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最高赔偿比例×受灾亩数×(1-免赔率)×保险责任造成的平均亩损失产量/当地平均亩产量。

各生长时期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最高赔偿限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分别为:月份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比例

60%

65%

75%

85%

90%

100%

四、保险实施流程

(一)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处理相关工作。由各有关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操作,各方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此项业务的开展。

(二)各有关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的宣传推广及承保落实工作。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对符合条件拟承保的设施蔬菜大棚、核桃进行统计并清单造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审核。

(三)保险公司根据各乡镇承保清单进行审核,核实确定承保名单。各有关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乡镇政府组织农户,统一向保险公司缴纳农户自缴部分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四)根据保险承保资料,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标准向保险公司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五)出现损失后,参保农户(或当地乡镇政府)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由保险公司协同当地林业部门对核桃损失状况进行查勘,认定损失。

(六)损失认定后,由乡镇、街办(或各有关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损失证明材料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统一进行赔付。损失证明材料包括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气象和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证明文件、检查报告等。其中,对于局部性气象灾害由当地气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对于大范围气象灾害由市级气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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