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制定的《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2011年西安市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气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保障作用,增强设施农业抗风险能力,帮助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支持西安市设施蔬菜瓜果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陕西省设施蔬菜“银保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金融发〔2009〕7号)及中央、省市大力发展农业产业的有关政策,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部署,以保障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为手段,引导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现代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和构建我市设施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此次试点工作的开展遵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区域及规模。
西安市试点地区为阎良区、高陵县,保险标的为日光温室及棚内农作物、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试点面积11000亩,其中高陵县日光温室大棚6000亩,阎良区固定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5000亩。
(二)扶持政策。
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保险费由农户承担10%;财政补贴90%,其中市财政占68%,区县财政占32%。
(三)保险标的。
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蔬菜(瓜果)日光温室及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作物、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日光温室参考数据:东西长约82米,南北宽约8米,北侧夯筑土墙,南坡水泥、钢筋骨架覆盖透明保温材料。
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参考数据:南北宽不低于8米,东西长度不低于100米,高度不低于2.6米,骨架间距3-4米,大棚棚体骨架主干部分为金属或水泥材质。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暴风、暴雨、连阴雨、龙卷风、冰雹、雪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设施及设施内种植的蔬菜(瓜果)作物的损失。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险期限。
1.日光温室及棚内作物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保险期限分为一年期或半年期两种,其中一年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半年期定为当年11月至次年4月。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日光温室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棚体为8400元,棚膜为1600元;棚内作物每亩保险金额为1500元。日光温室保费为每亩500元(其中棚体保费每亩380元,棚内作物每亩120元)。保费由农户承担10%,即50元,财政补贴90%,即450元。
2.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每亩保险金额为5000元,其中棚体为3400元,棚膜为1600元。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保费每亩250元。保费由农户承担10%,即25元,财政补贴90%,即225元。保险期限为半年的,费率按60%计算,保费每亩150元。其中农户承担10%,即15元,财政补贴90%,即135元。
3.对于建造面积与标准日光温室及固定式金属或水泥骨架大棚参考数据不一致的,根据实际面积按比例确定保险金额及保费。
(七)理赔标准。
以保险合同为准。
(八)承保机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负责承保工作。
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将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以及承办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农业部门的审核情况,计算核定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及时支付给保险承办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四、风险管理
试点阶段,核定赔付额在当年保险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二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二倍时,报西安市政策性农业(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西安市政策性农业(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阎良区、高陵县等试点区县分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金融办和人保西安市分公司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领导兼任。试点区县成立专门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积极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把政策性设施蔬菜保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管等工作;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设施蔬菜经营者参加保险,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做好农业灾害技术鉴定的服务和查勘定损工作;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
(三)保险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承担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要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二是增加网点,组织客户专职工作组,服务下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要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四是诚实守信,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四)做好宣传工作。
试点区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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