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09〕144号
颁布日期:2009-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和《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统筹项目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

三、基金管理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于2010年1月1日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撤消各县市区原设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务必于2009年12月底前,将相关帐户核定的结余资金上解市级专户。市级统筹实施后,市审计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2010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收费票据上开具的全部款项在每月25日前上解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入户,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汇集后划入市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经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核定后,由同级财政按年上解市财政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基金运营的对帐工作。

四、工作职责

(六)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基金的管理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设立会计科目,分户记账。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分别设立收入和支出户。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用于暂存当月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滞纳金)等。该收入户除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入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该帐户月末余额为零。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入户用于暂存市本级征收医疗保险费收入和经各县市区收入户转入的当月医疗保险费,暂存该帐户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滞纳金)等。市级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该帐户月末余额为零。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医疗保险费,暂存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所产生利息收入;下拨各县市区的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该帐户除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医疗保险基金及该帐户所产生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用于接受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拨入的医疗保险费,暂存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所产生利息收入。

(七)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缴费比例征缴医疗保险费,征缴保险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不得相互串用和借用。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要根据统一的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手续,详细的记录,票据金额与实际征收基金额必须相符,出现特殊情况时,必须具体说明。

(八)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月底前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下月用款计划,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全市用款计划,于次月20日前拨付至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底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无余额。

(九)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十)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各项工作。

(十一)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的信息管理、基金筹资、基金使用管理、参保登记、证卡发放等业务经办工作。

(十二)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政策一致,待遇一致,监督、管理、服务一致。

五、定点机构管理

(十三)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机制和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并组织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查处。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机构进行监督和日常检查,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十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依据《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违规行为监督举报暂行办法》执行。

六、医疗费用结算

(十五)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每个定点医疗机构只对应一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为各县市区下拨周转金,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与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

(十六)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一律实行联网结算。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实现联网结算,逾期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部门职责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十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十九)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注意研究解决统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八、其他

(二十)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7〕222号)、《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7〕223号)和《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咸政办发〔2007〕224号)及其有关规定,各县市区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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