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1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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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2011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延安保险行业协会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
为积极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6号)精神,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农业产业,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的惠民工程。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我市农村居民生产经营风险,使参保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和瘟疫疾病造成的农作物损毁和能繁母猪死亡时及时得到相应的赔付。大幅提高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农业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的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工作部署,以保障农业生产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并制定出台扶持政策、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引导和推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贴,以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业企业、种养殖小区、合作组织等)的投保积极性。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投保。稳步推进是指农业保险主要选择一些规模养殖、连片种植大县及保险经营机构服务网点健全的县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苹果、马铃薯等3个试点品种。
(二)试点区域和规模
能繁母猪保险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小区的方式开展;马铃薯保险在子长县开展,试点面积5万亩;苹果保险试点20万亩,其中洛川5万亩、富县4万亩、黄陵4万亩、宝塔区3.5万亩、宜川3.5万亩。
(三)保险责任
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各险种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四)保障金额
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障金额。能繁母猪保险保障金额原则上以保监会、农业部确定的每头1000元为准;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障金额:苹果每亩2000元、马铃薯每亩200-400元。
(五)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苹果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马铃薯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
2、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4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2.275%);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各补贴5%)。
保费其余部分由投保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六)理赔标准
以保险合同为准。
(七)工作时间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试点品种的相应农时提前安排,能繁母猪保险按照前一年度的时间续转,种植业保险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承保。苹果保险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今年3月2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延安市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马铃薯保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单位2011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下发至各县区)的安排执行。
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承保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保险凭证为准,坚决杜绝先出险后投保现象出现。
(八)承办机构
2011年延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牵头承办。
四、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认真落实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以及承办机构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办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及时支付给保险承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扣回相应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承保资格和试点资格。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各试点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试点工作。
(二)明确有关部门责任,搞好协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把农业保险试点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有关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农业、林业部门负责与经办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政策性保险的宣传和成本核算;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农业气象灾害,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及因天气造成自然灾害的确定工作。
(三)因地制宜选择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
各县区要与承保机构认真研究符合当地实际、便于操作的投保模式,要注重发挥规模化、集约化投保的优势。一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统一服务的功能,将保险的功能融入其中,通过与其签订统一的保险协议,以其为依托,整体为相关农户承保或带动农户参保。二是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力量,统一组织种养殖大户和农户参加保险。三是种植业险以县区或乡镇、村组为单位对试点险种进行统保。
除以上3个试点品种外,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当地农业产业优势,申请开展新保险品种。
(四)保险经营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要强化支农惠农意识,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要认真落实种植业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承保条件,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简化投保、理赔手续。在办理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违规再收取勘查鉴定等费用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要在协议规定时限内理算赔付,及时履行赔偿损失义务。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险责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巨灾风险分散方案,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监控和预测,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要强化内部监督,严格单独核算。要积极增加服务网点,组织上门服务,为种植户提供优质服务。要密切与基层农业部门和基层村级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其对种植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对协助承保、代为收取保险费以及协助办理理赔鉴定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风险发生时,以试点县为单位,按单个保险品种计算,当核定赔付额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2倍以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核定赔付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扣除承办费用后的2倍时,按程序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同时,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后,应根据自身偿付能力和赔付能力,将超自留部分向再保险分保,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有效赔付,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长期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六)强化宣传,积极引导
各试点县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意义和政策,引导全社会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广大农民朋友自愿投保积极性,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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