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关于榆林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关于榆林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关于榆林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金融办、保险协会关于《榆林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榆林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保监局〈关于陕西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9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9〕99号)和省市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保险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农村金融保险产品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实际,就全市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保险保障需求为宗旨,以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防范风险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目的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也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市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因意外事故返贫、致贫,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试点安排
确定榆阳区、府谷县、定边县、清涧县、米脂县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县区。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3年8月1日——11月31日)。
(三)总结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15日)。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经验,对推广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订我市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
四、试点工作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保监会批示,结合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当前农村工作实际,我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采取由各级政府推进,市县金融办牵头负责,保险协会配合,由在榆林市各县区机构齐全的寿险公司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试点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试点工作原则做好试点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将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确保政策、人员、资金及时到位,要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遵守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禁止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和违规承保。
(二)加强领导,积极沟通。市金融办、保险协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和总结。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主动配合各级各部门工作,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提供及时到位的保险服务,为推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互助共济、团结友善”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形成有利于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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