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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民政局等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等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等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1〕22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现就本市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散居孤儿参保及费用
散居孤儿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学校就读、入园(所)的,可在居住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费用
本市机构抚养孤儿统一由机构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将个人缴费资金划转到医保部门。
三、补助资金渠道
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机构抚养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医疗保险支付外的自负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联系,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孤儿参保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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