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文号:沪人社医发(2010)60号
颁布日期:2010-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6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医保结算管理,保证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公平、及时利用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做好医保费用结算系统四期接口规范及结算项目库实施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4〕1号),本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涉及的服务设施收费项目、诊断治疗收费项目和可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实行编码管理,分别纳入基本服务设施库、基本诊疗项目库和一次性材料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包括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或由参保人员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应获得医保结算编码。

二、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基本服务设施库、基本诊疗项目库和一次性材料库内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详见《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动态维护细则》(附件1)。已获得医保结算编码的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因职能部门变更相关信息,与本市医保部门公布信息不一致的,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申请信息变更。未获得医保结算编码的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后给予编码。具体办法详见《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批办法》(沪人社医发〔2010〕53号)。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发生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信息于2011年2月1起按要求完整、准确、及时上传。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和仪器设备上传内容包括:项目医保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价格、数量、金额等;医疗器材上传内容包括医保编码、器材名称、注册证号、规格型号、计价单位、收费价格、数量、金额等。上传技术要求由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详见附件2。

四、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并纳入日对账管理。日对账范围、内容、规则及时间要求详见附件3。2011年7月1日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不能通过明细项目日对账的,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暂缓受理有关医保费用结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和可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编码管理的系统接轨工作,按要求完成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信息的上传。

六、医保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服务设施、诊断治疗项目、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编码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项目库动态维护细则

2、上海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审核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心系统与医院系统接口规范(第四版)、中心系统与内设医疗机构系统接口规范(第四版)

3、日对账范围、内容、规则及时间要求

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xxgk/zhxx/gfxwj/shbx/201012/t20101215_1126281.shtml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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