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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个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9月30日。其中,沪府发〔2003〕65号文中有关内容如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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