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因地震灾害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阿府发〔2010〕9号
颁布日期:2010-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因地震灾害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阿府发〔2010〕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妥善解决“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承包土地灭失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地震灾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三)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因“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承包土地灭失,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阿坝州户籍的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个人缴费;

(二)中央、省、县财政补贴;

(三)对口援建资金;

(四)募集社会捐赠资金。

四、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一)缴费标准和补贴办法

缴费标准:参保人员以地震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1.2008年5月女年满50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的比例由各县政府确定。

2.2008年5月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政府补贴的比例由各县政府确定。

一次性缴费后,达不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一次性缴费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本人一次性补足剩余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剩余补缴部分政府不再补贴。

3.2008年5月女未满40周岁、男未满50周岁的人员参保,按照现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参保缴费,政府不予补贴。

4.对已经在单位就业,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纳入本《指导意见》补费参保范围。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分三年缴清。个人初次缴费不低于应缴纳总额的5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个人签订缴费协议。到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协议应缴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待按协议约定补缴后于次月起恢复发放,此前停发月份不再补发。

(三)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用退休待遇领取凭证,通过按揭贷款方式筹措资金交纳养老保险费。

(四)政府可采取分年度到位和出口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和待遇计发

(一)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个人应该按照规定缴费续保,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费续保。续保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到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不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终止、间断缴费政策规定处理,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作一次性退费处理,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其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并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其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基础养老金=(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综合平均缴费指数。

综合平均缴费指数为历次年度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实际缴费指数为实际缴费基数与缴费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相对应年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均按56个月计发。

(三)参保期间死亡的,其参保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按现行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对基金的使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七、审核和办理程序

(一)因灾失地农民的认定

因灾失地农民身份由村民委员会依据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地震失地农民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地震失地农民名单,并在全体村民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转非身份由县公安机关审核。因灾失地农民身份最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办理程序

1.因灾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定的因灾失地农民名单和其他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乡(镇)人民政府持审定的因灾失地农民名单、参保申请、身份证、户口薄等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签定按时缴费承诺书。

(三)申报办理时限为发文之日起3年以内。

八、工作职责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因灾失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因灾失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失地农转非人员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监督;县公安机关负责因灾失地农民农转非手续的办理;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申办社会保险的因灾失地农民农转非人员花名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因灾灭失土地的相关基础材料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代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其它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因灾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九、州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公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本意见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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