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4〕1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比例调整为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

按照参保人员年龄及系数设定个人账户计算标准,年划入个人账户计算公式。

在职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基数×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0.2%×实足年龄。

退休人员: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0.2%×实足年龄。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一)缴费年限的设立范围

我州所有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确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连续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补缴办法

1.用人单位补缴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由用人单位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办法。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由本人按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初次参保选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按年度缴纳,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选择单建统筹的,中途就业到退休时要享受统帐结合医疗保险待遇的,应以当前政策补足在单建统筹参保与统帐结合单位缴费费率差产生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统帐结合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归入统筹基金。

(四)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计算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录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入人员,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入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我州规定的累计缴费最低年限,且在我州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才能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医疗问题,按省监狱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刑满释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判刑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人员参保的规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在户口所在地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我州相关规定执行。

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报销规定

参保人员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必须在定点医院治疗已确认病种的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

六、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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