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3万元调整为23.3万元,以后年度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州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行文发布。

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9.6万元调整为11.1万元,以后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州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州财政局行文发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社区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在校中小学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关于乙类药品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统筹基金规定支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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