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阿府办函〔2009〕264号
颁布日期:2009-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2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奋斗目标,切实改善民生,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提高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二)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普通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

2.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含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特殊防护病房):三级医院60元∕日,二级医院及以下医院40元∕日。

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床位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一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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