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阿府办发〔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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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9〕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及《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8〕8号)精神,现就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
二、适用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州中小学生参保筹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100元,由学生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构成。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成建制办理参保手续,按学年度缴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重度残疾学生由残联认定,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由所在高校认定。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每年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属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其他家庭困难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政府补助标准
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按照我州政策,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高校财务隶属关系的财政部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在此基础上,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其他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资助解决。
(三)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支付待遇执行。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并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医疗机构2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多次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以上医院住院时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50元。
住院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医疗费用按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分别按医院级别提高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
2.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大学生门诊大病病种和管理办法,按我州城镇居民门诊大病规定执行。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狂躁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规定报销,即: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
3.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对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不建个人账户。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采取按每人每年30元包干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高校附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或高校医务室作为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等内容的定点结算协议。
4.就医管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制。高校所在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或高校医务室可作为参保大学生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治疗的,应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确定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大学生患病在所在地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按规定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高校要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管理力度,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的思想稳定和学校秩序的稳定。应继续发挥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作用,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负担。
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大学生的特点,设计科学、方便、高效的经办流程,方便大学生参保就医和费用报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基金管理,加强基金监督,建立内外部基金违规防范机制。
(五)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由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州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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