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府办发[201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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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8万元。
二、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报销水平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报销,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90%,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三、调整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其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比例由20%下调到10%。
计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费用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时,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个人自付10%部分纳入报销范围。
四、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办法
国家公务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甲医院起付标准,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比例报销60%。
五、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部分扣减二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规定比例报销。
六、调整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第一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职工门诊治疗第一类特殊疾病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患有并治疗两种及以上的第一类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标准不变。
国家公务员门诊治疗第一类特殊疾病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60%,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标准不变。
(二)第二类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参保职工门诊治疗第二类特殊疾病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二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10%自付部分后,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
2、国家公务员门诊治疗第二类特殊疾病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扣减二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比例报销60%。
3、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的城镇职工,门诊治疗第二类特殊疾病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扣减二甲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规定比例报销。
4、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治疗第二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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