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0]17号
颁布日期:2010-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相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作用,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我市2010年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政策不变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10]4号)要求,2010年我市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业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养殖业为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风险管理、保费分担结构、承保规模控制等,均维持2009年政策不变。

二、努力夯实农业保险基础,探索特色农业保险办法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关于“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9]96号)要求,2010年省财政厅将建立奖补机制,鼓励各地在努力夯实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当地特色农业保险。

本着“自主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县(区)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本地特色效益农业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特色农业保险工作方案,为特色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保费收取的规范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投保农户同意,不得擅自用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应缴的保费。凡由乡(镇)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负责向农户个人收取并代缴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证明实际投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据实承保,严禁弄虚作假。

(二)加强理赔支出的合理性管理。保险经营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清责任,确保理赔标准统一、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健全赔款公示制度;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同时,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07]32号)的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理赔情况。鼓励各县(区)通过“一卡通”发放赔付资金,优化操作流程。

(三)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川财金[2007]32号文件规定,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理赔支出和经费开支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月向当地财政局报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筹集工作

在充分征求各县(区)意见的基础上,全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性计划随文下达。各县(区)要据此计划积极筹集和安排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将保费补贴资金测算情况于3月底前同时上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巴州区报市财政局)。

五、努力提高保险经营机构服务水平

为了维护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的连续性,今年继续按2009年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巴中分公司负责巴州区和南江县、中华联保巴中分公司负责通江县和平昌县保险的方案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

保险经营机构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基层经营或代理机构,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政府引导下常规运作、循环运行。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及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财政补贴,加强资金监管,夯实农业保险基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特色农业保险办法,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巴中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指标计划及保费测算汇总表

2、巴中市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测算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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