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和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和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泸市府函[2011]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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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和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1]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对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和谐,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将其
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实行年度
目标考核。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县)人社局。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人社部门为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试点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安排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筹集,监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农业人口、城镇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居民基本信息电子资料,作为审查参保和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依据,杜绝弄虚作假擅改户籍资料的行为发生;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界定,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发放、参保信息资料保管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努力扩面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广大群众来说,是一项新事物、新政策。要认真研究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不同特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进行政策宣传,发挥基层干部、相关社会组织人员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村组、社区,解疑释惑。特别要深入宣传按规定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的好处,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积极自愿参保。
四、摸清底数,落实资金
各区县要安排力量,调查分析,摸清居民底数,做好预算,为2012年全面启动两项试点工作,实现两个制度的全覆盖做好准备。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管理,及时落实政府补贴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这两项制度规定,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的缴费补贴由省、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负担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市级财政对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实行缴费补贴分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泸县、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贴,除省政府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五、加强建设队伍,搞好经办服务
市、区县要认真贯彻川编发〔2010〕11号和川人社发〔2010〕44号文件规定,健全服务机构,配足工作人员,建设一支工作作风过硬、熟悉社保业务、善做群众工作的队伍。要落实工作场地和设施,提供必要经费保障。要按照金保工程“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目标,建设市、乡镇街道、村社网络体系。要按照川人社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制定规范、标准、统一的政策咨询、参保缴费、待遇申领、信息管理记录、资金预算等社保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六、健全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按照社保基金管理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市、区县要健全基金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度,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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