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泸州市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泸州市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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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泸州市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房保险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灾害救助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户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的能力,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
一、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拓展农村抗灾救灾渠道,改革农村抗灾救灾方式,完善农村抗灾救灾机制,促进公共财政投入向农村、农民倾斜,提高财政支农救灾资金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和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及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组织推动、农户自愿参保、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和“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基本原则,在全市推行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三、保险方案
根据部分省市近几年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地处内陆丘陵地理环境以及农村经济尚欠发达等实际情况,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基本思路,确定我市政策性农房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为具有泸州市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危房不在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保险对象仅对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住房之外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三)保险金额
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风险程度大小,实行分类保险。
1.砖混结构的房屋,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40000元,其中每间房屋最高赔偿限额为8000元。
2.砖木结构的房屋,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每间房屋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元。
3.土木结构的房屋,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15000元,其中每间房屋最高赔偿限额为4000元。
4.每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
(四)保险费
每户保险费为25元/年,三个区由市区两级负担,市财政补贴7.5元,区财政补贴7.5元,农户自交10元。各县财政与农户的负担办法由各县政府自定。
(五)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四、工作推进步骤
我市农房保险从2011年开始试行,各个区县选择部分乡镇试点,2012年开始全面铺开,并争取达到参保农户20%,2013年30%,2014年40%,2015年50%。
五、加强组织领导
政策性农房保险是一项新的工作,是涉及农民财产保险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探索农村灾后救助的新的尝试,各区县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房保险。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要大力支持农房保险,做好农房保险理赔工作,为探索农民财产保险机制做出新的贡献。农房保险的具体业务由市、区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负责。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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