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泸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川办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大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市防控的重大传染病。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2002年12月我市制定并下发了《泸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创新防控模式和方法,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的各项政策和防治策略。2001—2010年,全市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3212例,避免近16万健康人受结核菌感染,减少因肺结核病死亡8000例,挽回经济损失22亿元。2010年以县(区)级为单位中国防治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100%,新发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涂阳患者治愈率达75%、85%以上。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

尽管结核病防治成效显著,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2010年全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全省活动性、涂阳、菌阳肺结核患病率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仍是结核病高负担省份。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流动人口及无症状患者增加,以青壮年为主的肺结核报告发病与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省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防治服务体系、机构及队伍能力与严重的疫情、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我市2010全省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抽样调查古蔺县、合江县两个流调点疫情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要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要求,防治工作仍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推进城乡结核病防治服务逐步均等化。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

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肺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疾病负担,逐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到2015年,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1.8万。

——到2015年,新涂阳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85%。

——到2015年,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到2015年,传染病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追踪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到2015年,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率达到95%以上。

——到2015年,以区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到100%。

——到2015年,区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

——到2015年,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到2015年,市级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到2015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县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到70%。

——到201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其中城镇达到90%、农村达到75%。

三、防治措施

(一)不断探索,逐步建立完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任务,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全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新型管理机制、服务体系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结合,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及性和患者的依从性。

(二)深入推进,不断提高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实施质量

深入推进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及时发现患者、科学治疗、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法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提高转诊到位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疑似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加强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度,对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筛查,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新生入学筛查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病例。加强监管场所的防控力度,做好新犯入监筛查工作,积极探索对服刑人员的健康管理模式,防止结核病在监狱内蔓延。各区县要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逐步将肺结核病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对贫困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抗结核病药品管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责,将患者督导随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患者全程规范治疗和安全用药,提升药品管理质量和水平,逐步推广使用FDC。积极推动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引进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和成功经验。加强监测,为结核病患者建立县、乡两级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结核病信息资料录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资料的评估、分析和利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工作

因地制宜建立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网络。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诊断、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对患者免费提供心理干预。

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县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措施。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策略。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并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作为重大疾病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的科研立项。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主动参与社区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帮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各区县应确定至少1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治疗以及疑难、重症患者救治,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辖区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加强区县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到“十二五”末,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菌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药敏试验的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项目管理、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骨干人员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级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全面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治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四)增加经费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困难地区及监管场所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对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扩大诊疗费用减免范围。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报销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患者减轻负担。

(五)强化监督评估,确保防治成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抓好督导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结核病防治这一卫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市级将于2015年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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