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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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要求,切实提高我市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参保办法
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由民政部门按月进行核查。经核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区县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扩权强县试点县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要资金,由省和县两级共同分担,市上不再分担;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区县,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人社、财政、民政及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财政要足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并作为一项重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对新农保基金进行分账核算,不再新开设财政专户。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基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社保(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四)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农村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按月核查和申报老年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并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料和凭证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禁私自扩大参保范围。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时间要求
我市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首批纳入参保范围的人员核定工作在2011年5月15日前结束,以后按实际发生人数进行增减变化申报。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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