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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发〔2010〕60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实现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从2011年起由定额征缴改为比例征缴,即按当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9%进行征缴。
(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暂时不变,今后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
(一)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累计15万元上调为每年累计30万元。其他赔付标准不变。
(二)增加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中段的报销,报销比例为10%,封顶线为每年累计3000元。调整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累计15万元上调为每年累计20万元。其他赔付标准不变。
三、补充医疗保险调整的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3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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