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分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企业、未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含退休参保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实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保公司,分级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监管。
市、县市区和园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具体管理并与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
人社、财政、监察、审计和保监等部门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职工个人或单位缴费,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征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确定。
第七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两家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或筹资标准)、净赔付率(净赔付率=理赔金额/总保费)、控制医疗费用措施、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以及配备的承办、管理、技术力量等。
第八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
(一)普通住院补充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政策内按比例自付和特种(含乙类药品、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自付。
(二)大病补充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投保有效期内生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补充起付额度的部分。
第九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普通住院补充支付、大病补充支付标准分别计算、累加支付。
(一)普通住院补充支付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政策内按比例自付和特种(含乙类药品、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自付三项合计在1500元以上的费用按不低于50%的标准在一定限额内报销。
(二)大病补充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投保有效期内生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医疗费用),超出大病补充起付额度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90%(异地住院85%),最高支付金额为40万元。
大病补充起付额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确定。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当年没有发生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额的,从次年起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在基本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1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最高比例为100%。享受此待遇后,其连续缴费增加报销比例的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从每年1月1日起算,截止当年的12月31日;待遇等待期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同步。
参保人员调动工作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的,其缴费当年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