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府发[2013]4号
颁布日期:2013-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市城镇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南充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到70%。

二、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的学生,因停学或毕业等原因,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止于8月31日的,个人在3个月内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缴费的,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未续保缴费的,视为自动停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三、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

2012年度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3.3万元调整到16.5万元。

2012年度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原8.4万元调整到10万元。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随着南充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南充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调整,具体程序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原未成年人、异地住院、缴费年限、病种浮动比例不变。

五、本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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