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府办发〔201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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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激励引导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工业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融资担保、信用建设和产品促销、市场拓展,支持培育小微企业升规,支持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及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构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政策支持环境。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工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工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工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积极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业发展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支持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工业企业提升发展能力、成长壮大的引导激励作用。
(一)支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工业项目;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支持国、省重点工业项目配套建设。
(二)支持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成果产业化等工业企业创新项目;支持创新服务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创建国、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支持软件信息企业成功取得省级及其以上企业资质认证。
(三)支持节能节水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两化”融合、工艺美术等项目。
(四)兑现企业升规补贴和企业在省会城市建立直销店、专卖店等市场拓展奖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工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提升发展能力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式:
(一)无偿补助
对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配套支持国、省重点工业项目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软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节能节水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两化”融合等项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工业企业应用自主研究开发技术、科研院所转移技术、重大专利转让技术推进产业化生产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年度新升规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市级工业企业在省会城市新建专卖店、直销店或在大型卖场(超市)新设专卖区(柜)的,给予每店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工业企业已经取得用于扩能扩产、技术改造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且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以奖代补
对创建国、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创建省级及其以上企业资质认证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对电子商务园、软件孵化园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奖励,单个平台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省级以上工业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3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发展
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工业园区发展壮大,积极支持全市工业企业集聚发展。
第九条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全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一)无偿补助。对有新拓展、新入驻、新投产和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工业园区予以补助,每个园区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孵化器)项目在运行期间,按实际出租面积对项目业主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助,单个园区孵化器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方式为主建设的全市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含集中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额度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园区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支持工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发挥财政资金对构建工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改善工业企业服务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一条工业发展资金引导激励工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工业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运行,为工业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一)科技服务。支持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事项。
(二)市场开拓服务。支持工业产品认证、品牌建设、电子商务、推广现代流通方式以及参加重点展会等服务事项。
(三)综合服务。支持工业企业运行监测、项目前期服务、项目监督检查、节能监察、市场信息服务以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企业家培养等服务事项;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开展工业企业信用建设。
(四)创业示范。支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五)支持为工业企业及项目建设提供煤、电、气、运、油及土地、融资担保、上市辅导等运行要素保障方面的服务。
(六)奖励支持优先购买“南充造”名特优新地方工业品。
第十二条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无偿补助。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事项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产品认证、品牌建设、电子商务、推广现代流通方式以及参加重点展会等服务事项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工业企业运行监测、项目前期服务、项目监督检查、节能监察、市场信息服务以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企业家培养等服务事项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对担保机构为工业企业担保融资业务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业务奖励。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业企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工业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3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工业企业及项目建设提供煤、电、气、运、油及上市辅导等运行要素保障方面的服务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政府购买。向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购买工业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第五章支持兑现政府承诺事项
第十三条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兑现政府承诺,必须在符合中、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兑现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和鼓励工业发展相关政策以及市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
第十四条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兑现政府承诺,主要采用无偿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第六章资金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可选择前述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申请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多种方式申请工业发展资金。对于项目前景较好的企业,在经过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复查合格后,第二年可以继续申请工业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年每个企业(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第十七条申请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充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南充市辖范围内;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按章纳税,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规范;
(三)申报项目符合我市当年产业扶持政策,符合工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无环保、重大安全事故;
(五)成长性特别好,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较高的规模以下企业;
(六)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四)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项目备案或项目建议书;
(七)有效借款合同、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款单据及有效原始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八)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资金申请与安排
第十九条工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是工业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年度工业发展资金分类别安排计划,研究制定工业发展资金分项目支持政策条件;负责工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是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要求,制定发布全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确定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组织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提出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安排具体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发展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分类安排计划制定年度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工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明确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工业发展资金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符合工业发展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将联合签署意见后的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并对审核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和申请企业(单位)是否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文件规定。
(二)资料审查。申请企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件表格填写是否格式规范、字迹清楚、数据衔接;申请企业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企业项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评审结果和审查情况确定拟支持工业企业(项目)名单,并及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工业发展资金预算额度、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报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正式签批的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意见下达资金和计划文件,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获得工业发展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文件有关规定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进入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重点库(红名单)且前景确实较好但当年确实无法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可直接列入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滚动实施,不再重复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八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检查面应达到100%。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工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人员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企业使用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评面应达到50%以上,评价结果作为次年度工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且固定资产投资变动幅度超过30%的。
(五)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建设发生变动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第三十条凡使用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管理程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有效作用。
第三十一条工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单位)应主动向同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凭据和资料备案。
第三十二条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工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一)建立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红名单”制度。选择一批生产规模大、产品有市场、税收贡献多、带动就业强,对稳增长有支撑作用的企业,进入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红名单”,给予要素倾斜、重点支持。
(二)建立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监管“黑名单”制度。对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巧立名目、恶意套取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五年内使用工业发展资金资格。
第三十三条工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工业发展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明事项,依照工业发展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企〔2010〕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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