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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五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90%提高到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
二、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到20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全市互认。
四、本政策调整从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