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五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90%提高到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

二、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到20万元。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全市互认。

四、本政策调整从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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