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府办发〔2011〕4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也可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以提高待遇水平。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县(市)负担50%;市辖三区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30%、区级财政负担70%。
四、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定期督查通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保后养老金的发放,要充实农保经办力量,提高经办能力,加强基层平台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财政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和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四川省新农保经办规程》,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基础养老金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使用新农保信息系统统件,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帐,准确记录参保者权益。全面打卡直发,实现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将发放金额、保障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与现行低保政策法规相配套的低保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按月核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相关数据,及时将老年低保对象增减变化情况提供给农保部门,协助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