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内府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府发[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发展涉农保险

(一)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推进林业保险产品创新。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通过宣传引导、保费补贴等手段,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加大市级与县(区)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推进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向与农业部门规划发展重点区域和重要品种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风险保障的最大效益。鼓励各县(区)围绕“一县一业”现代农业发展战略,逐步将产业化程度高、对当地农业经济影响较大的设施农业,规模种植、养殖业等地方特色农业纳入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农村的残疾人、孤寡老人、五保户和失独老人的保险费由财政支付实行精准扶贫。(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

(三)提升农村保险服务。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支持开展农业保险和小额人身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乡(镇)、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布局,提高保险机构覆盖率。研究制定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基层服务体系的长效激励机制,确保保险机构有稳定的预期性。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规范涉农保险承办主体,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

二、推动商业保险全方位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积极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五)支持养老保险产品创新。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积极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开办独生子女家庭、失独老人养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办老龄意外伤害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六)推动健康保险服务多样化。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从费用报销和经济补偿向病前、病中、病后相结合的综合性健康保障管理方面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挥“第三方”管理作用,参与医疗机构服务定价,完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融资方式

(七)遴选储备保险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对照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条件,遴选储备符合保险资金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充分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强等特点,提高保险资金的配置效率。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融资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内投集团、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

(八)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通过大型企业担保、银行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引入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对企业运用保险资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增强项目业主通过债权投资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等新型投资工具运用保险资金融资的意识和能力,积极与各保险机构的上级公司沟通联系,深入开展“险资入内”活动,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内江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建立推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引导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给予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通过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保险机构的资金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参与我市PPP项目试点,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四、完善保险对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机制

(十)运用保险机制健全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偿的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应对预案等制度体系中。调整我市财政防灾救助资金的使用结构,逐步提高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比例,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抓紧完善基金运作机制,并启动基金使用,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一)探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探索开展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试点,引导保险公司研究开发住房地震保险产品。制定服务规范,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灾害保险制度,提高防灾减灾综合能力。(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二)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按照“直接保险—再保险—巨灾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的总体框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适当补贴下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实现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地震损失补偿模式向“市场为主+财政补贴”补偿模式转变。(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相关保险机构)

五、发挥保险对经济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

(十三)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科技保险奖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大型成套技术设备保险和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金融办、内江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四)推动保险服务多元化发展。加强政银保合作,研究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加快发展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推动扶贫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支持我市旅游产业的发展,创新旅游保险服务,支持文化产业、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会展业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内江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移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五)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保证保险,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保证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拓展海外市场,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对地方特色优势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等出口企业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县(区)出台并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现出口小微企业统保。积极培育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创新保险品种,扩大出口信用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内江银监分局、人行内江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

六、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十六)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运用保险机制和利用保险机构,改进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充分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技术、人才、信息等优势,加大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力度,通过受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提供收付费、投资、账户管理服务。对公益性较强、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七)充分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创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建立医疗机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扩大在公立医院参保率,私立医院由卫生部门加强引导、督促、检查,全面引导投保责任保险;动员私人诊所积极投保责任保险。完善我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对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风险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加大对交强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等地方性强制保险制度。大力发展生产安全、公众安全、校园安全、实习安全,电梯、供电、供气安全,养老机构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探索开展平安综治责任保险试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十八)积极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和灾害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和居民利用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意识和水平,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七、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

(十九)深化保险行业改革。促进保险法人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资本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深入推进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发展信用保险专业机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国内外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机构,争取各类保险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等落户内江。(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保险机构)

(二十一)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发展。鼓励保险中介机构走专业化道路,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增值服务。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优化保险、银行合作模式。落实保险营销体制改革措施,理顺保险中介市场体制机制,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八、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内江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险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保险业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三)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节目或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畅通保险消费者反映诉求渠道,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营造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司法环境,完善保险业与公安部门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十四)依法完善和落实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落实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财政厅统一部署,提高市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的保费补贴,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五)牢牢守住风险底线。防止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发生。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对寿险非正常集中满期给付、非正常集中退保等风险的监测排查力度。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共同规范涉保理赔司法鉴定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风险处置化解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内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0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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